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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景泰富诉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张有仓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张有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619号原告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西北国金中心D座13层1304室。法定代表人李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东县门58号。法定代表人张献瑞,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丽,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卿,该办法律顾问。第三人张有仓,男,195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刚家寨东村一组东兴小区5号楼401。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