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铁兵与王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铁兵,王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67号原告何铁兵,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王正军,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铁兵与被告王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铁兵于2017年6月5日以拟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铁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何铁兵负担。审判员 文 彬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