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催3号申请人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昆仑银行西安兴隆园支行票号0010006224568746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收款人沈阳鑫中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12月22日,票面金额壹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到期日期2016年3月22日,付款行昆仑银行西安兴隆园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芦康护审判员  魏 钰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琳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