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伟与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艾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伟,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艾志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187号原告:段伟,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法定代表人:王小宽。被告:艾志军,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段伟与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艾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段伟负担。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建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