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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伟与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艾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伟,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艾志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187号原告:段伟,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法定代表人:王小宽。被告:艾志军,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段伟与被告河北省乐亭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艾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段伟负担。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建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