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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东益与赖国明、赖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益,赖国明,赖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92号原告:叶东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赖国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赖丽容,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叶东益与被告赖国明、赖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叶东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东益以自愿与赖国明、赖丽容庭外协商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东益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叶东益负担。审 判 长  韩佳福人民陪审员  李钦富人民陪审员  庄文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简林津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