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东益与赖国明、赖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益,赖国明,赖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92号原告:叶东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赖国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赖丽容,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叶东益与被告赖国明、赖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叶东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东益以自愿与赖国明、赖丽容庭外协商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东益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叶东益负担。审 判 长 韩佳福人民陪审员 李钦富人民陪审员 庄文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简林津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