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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50号原告: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正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身份证号码:,公司员工。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欢欢。原告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成都正喜百家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