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龙广场2号地铁项目部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龙广场2号地块项目部,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769号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园小区5幢2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3913J。法定代表人曾勇。委托代理人张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龙广场2号地块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号中陕国际大厦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7782E。法定代表人肖玉龙。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龙广场2号地块项目部、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9日第一被告因其工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8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次日,原告为其垫付了58852.6元费用第一被告亦在《清单》中予以确认,至此被告向第一被告借款共计878852.6元。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龙广场2号地块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存在住所地,不能以其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依据;2、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未央区,请求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龙广场2号地块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故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诉讼申请管辖区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1258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芳玲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