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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治平与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平,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平,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205221982********,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青湖铭城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B座10层S房,组织机构代码:08021904-4。法定代表人王运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952号华源贝鸟语城83号门面房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9657778-6。法定代表人王运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治平与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治平于2017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0781元,尚有30781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治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