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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南京科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南京科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63年9月生。住溧水区沙河村。被执行人南京科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溧水区永阳镇十里牌,机构代码:2492841-0。关于王玉梅与南京科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南京科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进行处理,案款进行分配处理,申请人领取案款后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卞卫明执行员  陈 蔚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