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裴国锁、沈建珍、张淑英、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国锁,沈建珍,张淑英,沈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972号原告:裴国锁,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南垣村村民,现住襄汾县邓庄镇邓庄小学西边花站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琴,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建珍,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西关村人,现住襄汾县交通大厦旁滨河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淑英,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襄汾县交通大厦旁滨河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沈建国,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沙女村村民,住新城镇沙女村。原告裴国锁与被告沈建珍、张淑英、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裴国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裴国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