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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蓝治明与朱大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治明,朱大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012号原告:蓝治明,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永,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大猛,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蓝治明诉被告朱大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蓝治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治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治明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蓝治明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