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与被告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隐私权纠纷申请指定管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15号原告:赵海,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德红,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王玉苹,女,1944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宋淑珍,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李春香,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王茹香,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原告赵海与被告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隐私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海诉称:被告系xx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2月14日其发现微信中有人传播xx村委会的工资表,表中涉及村民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2月15日发现xxx村外墙贴有与微信传播的同样的工资表,该表系xx村村委会发放护林地及村主要路口执勤工资表,由小汤山镇政府拨款。系王德红利用职务便利与相关人员将信息泄露。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其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德红现在该院任人民陪审员和廉政监督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王德红现在该院任人民陪审员和廉政监督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