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33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