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丰与衡水广源货运有限公司、张进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衡水广源货运有限公司,张进虎,戈占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283号原告:郭丰,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广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号(衡水市外贸地毯厂)。法定代表人:张进虎。被告:张进虎,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戈占民,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郭丰与被告衡水广源货运有限公司、张进虎、戈占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郭丰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