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7)黔0382民初2339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杨某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子女李幼菱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仁怀市××镇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日生育子女李幼菱,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且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双方经常发生吵打。2014年以来,被告因多次吸毒导致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经常在毒瘾发作后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辱骂、恐吓、殴打,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双方家人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和谈,但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如上请。被李某飞未答辩。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杨某旗与被李某飞相识后××××年××月××日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年××月××日日生育子女李幼菱。现原杨某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杨某旗与被李某飞自主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对牢固,子女李幼菱尚小。现原告以被告长期在外赌博、吸毒为由,诉请判决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杨某旗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杨某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杨某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祝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