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瑞玖申请执行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玖,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韩瑞玖,男,生于1958年4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瑞玖与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执监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指定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宣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2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