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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文伟与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伟,李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97号原告:董文伟,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三合元公寓。被告:李文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董文伟与被告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文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文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文伟负担。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