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文伟与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伟,李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97号原告:董文伟,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三合元公寓。被告:李文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董文伟与被告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文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文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文伟负担。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