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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桂艳诉周艳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艳,周艳会,赵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344-2号申请人:胡桂艳,女。被申请人:周艳会,女。被申请人:赵如东,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如东和周艳会共有的登记在赵如东名下的车牌号为冀HBA3**宝来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如东和周艳会共有的登记在赵如东名下的车牌号为冀HBA3**宝来牌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