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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江某甲、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889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被告江某甲,男,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江某乙,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江某甲、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