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立锋与被告徐小梅、贺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锋,徐小梅,贺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0号原告:黄立锋,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田家炳中学教师。被告:徐小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贺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黄立锋诉被告徐小梅、贺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黄立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锋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锋负担。审 判 长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穆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