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立锋与被告徐小梅、贺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锋,徐小梅,贺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0号原告:黄立锋,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田家炳中学教师。被告:徐小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贺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黄立锋诉被告徐小梅、贺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黄立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锋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锋负担。审 判 长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穆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