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胜长、张文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长,张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徐胜长,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张文玉,男,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徐胜长与被执行人张文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文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玉银行的存款18324.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池云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