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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温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804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原告温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收取),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林人民陪审员  于元庆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