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温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804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原告温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收取),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林人民陪审员 于元庆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