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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正雷与计元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雷,计元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彭正雷,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计元根,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彭正雷与计元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计元根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其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