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方与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方,杨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36号原告孟方,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丽,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原告孟方诉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方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方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娄 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