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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方与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方,杨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36号原告孟方,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丽,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原告孟方诉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方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方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娄 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