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爱荣与李百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荣,李百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936号原告张爱荣,女,汉族,1930年6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孙中启、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百安,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荣诉被告李百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百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荣撤回对被告李百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瑞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