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爱荣与李百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荣,李百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936号原告张爱荣,女,汉族,1930年6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孙中启、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百安,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荣诉被告李百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百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荣撤回对被告李百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瑞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