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张柱、刘亚秋、刘亚军、刘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张柱,刘亚秋,刘亚军,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克东县。被执行人:张柱,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刘亚秋,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刘亚军,男,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刘松,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张柱、刘亚秋、刘亚军、刘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