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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林燕云、罗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云,罗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林燕云,女,1983年9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罗海林,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78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罗海林在本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福建省南安市拥有住房一套,为此,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本案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移送了本案的相关材料。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本案的相关材料,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7闽05**执1960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8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