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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82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学生原告:李某2,女,汉族,学生二原告法定监护人:于丽,女,汉族,无业被告:李某3,男,汉族,个体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李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1、李某2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霍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