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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成后峰、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后峰,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395号之一申请人成后峰,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被执行人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兴玉,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成后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黔0328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成后峰人民币429622.86元并负担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6344元,以上合计金额为435971.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查明,本院(2017)黔0328民初85号原告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后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14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递交了上诉状,现该案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8执3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