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淄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孟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韩孟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孟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孟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105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