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崔永坤、蒯静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崔永坤,蒯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308号(2017)沪0106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王路林,行长。被执行人崔永坤,男,1980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蒯静静,女,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永坤、蒯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