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光梅与白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光梅,白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876号原告包光梅,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蒙族,农民。被告白常胜,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包光梅诉被告白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常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共计5346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9日,被告从我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448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后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白常胜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448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对原告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白常胜给付原告包光梅欠款本利合计44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白常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玉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