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与广东省茂名市盐务局盐业行政管理(盐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广东省茂名市盐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02行初90号原告: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经营场所:信宜市水口镇水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4W8ERJ2F。经营者:李东华,男,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张银清,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茂名市盐务局,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郑冬娅,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诉被告广东省茂名市盐务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以决定由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信宜市水口镇东兴商店。审 判 长 梁国锋审 判 员 张结鸣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邹玉发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