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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髙希颖与邓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希颖,邓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7号申请执行人:高希颖,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大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髙希颖与邓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大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邓大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大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