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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顺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顺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陈顺伦,男,生于1953年11月22日,汉族,住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顺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顺伦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口支行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仟贰佰元贰角陆分(¥2200.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