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至县百杰皮件有限公司、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百杰皮件有限公司,张杰,金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73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县百杰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团结社区刘村居民组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杰,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金凤娟,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县百杰皮件有限公司、张杰、金凤娟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2元,减半收取4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