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居敏东、陕西诚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居敏东,陕西诚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娟,江苏普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沃富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525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鼎路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鲁仲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居敏东,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陕西诚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1幢10301-1室。法定代表人:罗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立娟,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江苏普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村。法定代表人:黄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沃富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顾玉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居敏东、陕西诚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娟、江苏普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沃富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戴 超人民陪审员 花红英人民陪审员 顾金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