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浙江欣捷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欣捷有限公司,浙江欣捷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03号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28195,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法定代表人:仲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男,1968年3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16284,住所地在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94253X,住所地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五村7-103、107号。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欣捷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