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超与李小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李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1002执6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超,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李小峰,汉族,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小峰向原告王超归还借款145万元。案件受理费17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50元。由被告李小峰负担。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李小峰代替申请执行人王超归还债务90万元。剩余执行款55万元,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17年5月2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李小峰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超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17079元由被执行人李小峰予以交纳。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6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金波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袁梧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