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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尚超、王心领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尚超,王心领,赵文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监5号原审原告:郝尚超(又名郝上超),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被告:王心领(又名王新领、王新岭),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被告:赵文田,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原告郝尚超与原审被告王心领、赵文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依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