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尚超、王心领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尚超,王心领,赵文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监5号原审原告:郝尚超(又名郝上超),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被告:王心领(又名王新领、王新岭),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被告:赵文田,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原告郝尚超与原审被告王心领、赵文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依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