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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大辉、王永芳与杨静林、周文碧、杨青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大辉,王永芳,杨静林,周文碧,杨青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大辉,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芳,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静林,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文碧,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青云(曾用名杨清荣),男,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再审申请人胡大辉、王永芳因与被申请人杨静林、周文碧、杨青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9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大辉、王永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