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04号申请保全人:屈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许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屈某因与被保全人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某名下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四期1栋1单元13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6008497,建筑面积135平方米)房屋。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0931001900340787942)为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屈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某名下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四期1栋1单元13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6008497,建筑面积135平方米)房屋;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109310090034078764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屈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 判 员  胡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方辰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