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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18号原告吴某,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吴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