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石岗诉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蔡希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岗,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蔡希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756号原告:石岗,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姚秀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蔡希伟,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岗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蔡希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启承担。代理审判员  匡湘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