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8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与东莞市雅登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东莞市雅登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544号原告: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413948Y。投资人:徐开枝,该厂总经理。被告:东莞市雅登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寮工业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099588。法定代表人:王俊山。原告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与被告东莞市雅登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以被告东莞市雅登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精铸热处理厂负担。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月珍李沿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