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480上海国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国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3480号原告上海国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横仓公路5号2幢。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科技创业园青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高飞。原告上海国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凯机电公司)与被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上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国凯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上机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凯机电公司诉称,2012年起,国凯机电公司与三上机电公司建立买卖关系。期间,国凯机电公司按约提供联轴器等产品,经双方对帐确认,三上机电公司结欠货款1570266.80元,向三上机电公司催收余款未果,故诉请三上机电公司支付货款1570266.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三上机电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起,国凯机电公司与三上机电公司签订(口头)销售合同,由三上机电公司向国凯机电公司购买联轴器等产品。2015年9月30日双方进行对帐,三上机电公司在对帐单上盖章确认,结欠货款1570266.80元。之后,三上机电公司未支付货款,经国凯机电公司催收未果,故国凯机电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2014年1月13日,上海国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国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国凯机电公司提供的对帐单、增值税发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国凯机电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国凯机电公司与三上机电公司订立的(口头)销售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国凯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于证明国凯机电公司与三上机电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及三上机电公司结欠货款的事实,由于三上机电公司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故国凯机电公司请求三上机电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因三上机电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书面的购销合同,给付货款的时间不明确,应从国凯机电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之日起计算,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三上机电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0266.8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9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6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