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刘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96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被告:刘某,8栋5单元202室。被告:邓某,8栋5单元202室。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刘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000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与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以上共计108000元,并自2017年3月11日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赵某向原告借得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以及借款的利息与违约金。由刘某和邓某作为担保人,并出具了担保函。2016年11月1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找三被告商量还款事宜无果,故起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起诉的三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原告不同意缴纳公告费又不同意撤诉,依法应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