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北极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嘉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北极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嘉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402民初2354号原告:常州北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23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冷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益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嘉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天宁区郑陆镇粮庄村。法定代表人:潘晓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亦丰,该公司经理。原告常州北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嘉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从2015年10月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透析纸。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截至起诉,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9551.7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551.75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货物质量有问题,造成被告损失,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失作出合理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常州嘉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常州北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二、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常州北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童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