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东华与茂名广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华,茂名广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737号原告:刘东华,男,汉族,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茂名广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环市西路文玲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陈灿祺。原告刘东华与被告茂名广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东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东华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