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岩与贾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岩,贾立霞,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002号原告(反诉被告):夏岩,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反诉原告):贾立霞,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东、董乐,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欧景园9号楼底商。负责人:齐军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岩与被告贾立霞、第三人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夏岩、被告贾立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岩、被告贾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岩、被告贾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夏岩负担25元,被告贾立霞负担40元。审判员 曹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建兵 微信公众号“”